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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启动环境补偿试点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11月26日电(记者 郭奔胜)《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日前通过江苏省政府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先期试点。

    《补偿办法》规定,凡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河流上游地区设区的市应当给予下游地区设区的市相应的环境资源区域补偿资金;直接排入太湖湖体的河流,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目标的,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将补偿资金交省级财政。

    水质监测由省环保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一般采取自动监测的方法,核准的自动监测数据月平均值作为该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未设置自动监测的断面,由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手工监测,得出当月水质的指标值。出现异议,由省环保厅裁定。

    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标准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每吨1.5万元;氨氮每吨10万元;总磷每吨10万元。目前,试点河流已经确定,包括南京、无锡、常州、镇江4市范围的部分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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