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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国有资产法草案适用范围主要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宇、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将本法适用范围界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介绍,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负责人在解释该法的适用范围时说,资源性资产在它没有被开发的时候,只是资源,对于资源的保护,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并转入经营,就应该纳入到这部法律中来。

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专章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王宇、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专辟一章,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作出规定。

    草案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规定了政府授权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从法律制度上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到位,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利,承担出资人权益责任的问题。

    草案第二章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参与法律起草的有关人士解释说,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还授权其他有关部门对某些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草案这一相关规定兼顾了目前的实际情况,同时也为国务院根据改革需要适时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留有余地。

我国制定国有资产法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加大了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作出专章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企业管理者直接负责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关系重大。为此,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作出专章规定。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草案按照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者选拔任用机制的要求,总结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并与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按照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不同企业类型,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有关事项作了专章规定。”

    草案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举产生。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负责人,依法组织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我国立法严惩侵害国有资产行为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当利益,侵占、挪用企业资产,在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资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给予处分。

    草案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草案还规定,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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