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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国家出资企业作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包括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企业注册资本中包含部分国有资本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有关国家出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方式、内部组织机构及治理机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等,主要适用公司法等专门的企业组织法律的规定,草案对有关问题主要是作了与相关法律相衔接的规定。”

    草案明确,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权益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所出资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国有资产法草案严禁“暗箱操作”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各方面普遍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草案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注意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又注意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如规定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国有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低估资产价值;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转让,或者向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等。

    草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他人提供担保;转让财产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草案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国有资产法草案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周玮、王宇)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编制原则、编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则规定。

    “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调整和规范国家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有利于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有利于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资本的经营成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

    草案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向国有资本分配的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国家出资企业清算收入中属于国有资本的收入和国有资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国有资本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草案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考虑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正在试点,还需要在时间中逐步调整完善,草案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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