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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刘铮、崔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拖欠劳动报酬等不少问题是由于用人单位违法而造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对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可以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从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目前劳动争议案件30%左右涉及工资劳动报酬问题,年底时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往往比较突出。

    据胡光宝介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了上述规定。

    这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还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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