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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9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建设部近日发出的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将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意见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要充分体现农村特点,体现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遏制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

    意见要求,地方配套法规要进一步细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具体内容、程序、条件要求。

    各地在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或条例中,要认真研究、明确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

    建设部:城乡规划要坚持遵循五项原则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建设部近日发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指导意见,提出贯彻城乡规划法要坚持遵循五项原则。

    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各地在制定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城市、镇、乡和村庄发展,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和特点,编制好相关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时,要根据城乡特点,强化对乡村规划建设的管理,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坚持便民利民和以人为本。

    二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短缺和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在制定城乡规划时,认真分析城乡建设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建设步骤和建设标准,推进城乡建设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关注民生。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做好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城乡居民点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是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进一步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充实规划内容,落实规划强制性内容。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建立完善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制度。

    五是先规划后建设。依法编制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乡和村庄规划。各地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依据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事权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新闻背景:《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孙玉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所制定的法律。

    《城乡规划法》共分七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法律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在城乡经济发展与建设中,加强对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坚持社会的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城乡规划法》的施行,还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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