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取代法定规划许可
●凡未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审批的地段,土地部门不得转让土地
●不得随意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
●不得擅自调整、挤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建设
城乡规划工作从立法上突破了传统的管理模式,规划管理将具有法律依据。记者从2007年12月26日下午召开的全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海南分会场获悉,《城乡规划法》将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海南省就如何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专项部署,要求全省各地采取严格措施确保落实即将实施的《城乡规划法》。
会议强调,城乡规划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城市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履行调整手续。
会议要求,各市县政府、洋浦、农垦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规划管理职能,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禁止以政府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取代法定规划许可和规划管理职能。各类重大项目的选址,包括成片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都必须符合海南城乡总体规划和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
会议要求,凡未完成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审批的地段,土地部门不得出让转让土地,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在具体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得随意调整控制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不得擅自调整、挤占规划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等进行建设。各级政府要从建设国际旅游岛、打造精品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的目标出发,创造良好的居住和旅游度假环境,切实纠正盲目追求高容积率、高强度开发的倾向。(邓建华 王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