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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3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3月24日电(记者张涛)河北省有关部门日前出台规定,河北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制度,中小学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最长为8年。

    根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长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但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逐步推开县域范围的教师定期交流制度,鼓励城镇50周岁以下男教师、45周岁以下女教师在县域内向农村学校流动。

    河北省还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建立省级骨干教师对口支援制度、特级教师巡回讲学制度、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农村学校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高等院校教师教育专业高年级学生到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顶岗实习制度等。

    城镇中小学教师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参评特级教师的,都必须有在农村学校工作或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否则不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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