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已明显改善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李菲 顾虹)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我国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已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得到显著提高。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指出,2001至2005年,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助残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为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解决了大量实际困难;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全面推进,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和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拓展了空间;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进一步营造了关爱残疾人的舆论氛围;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改善;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人道主义思想得到弘扬。
《意见》指出,我国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不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意见》强调,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国人民一同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我国将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李菲 顾虹)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日前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意见》指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要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
《意见》强调,要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康复工程,着力解决农村及边远地区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列出,2006至2010年,我国预备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300万例、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万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3万名、肢体残疾矫治手术1万例、装配假肢和矫形器8万例、聋儿听力语言训练8万名、智力残疾儿童系统训练10万名、肢体残疾人系统训练12万名,帮助480万名重症精神病患者得到综合治疗,组织供应各类辅助器具300万件。
《意见》同时指出,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支持开展残疾人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康复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