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4月26日电(记者邹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实行早、中、夜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中、夜班劳动者支付中、夜班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示,逾期不支付中、夜班津贴的应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日前介绍,实行中、夜班津贴补助制度是用人单位对中、夜班职工付出额外劳动的一种补助。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或低于标准支付中、夜班津贴的行为,工会组织可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代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照应支付金额50%以上至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据悉,实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也可以通过修改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等形式,确定本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
专家强调,根据最低工资制度规定,中、夜班津贴是职工熬夜而比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所得,所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计发最低工资时不能把中、夜班津贴计算在内。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不能以发放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新华社天津4月26日电(记者 邹兰)目前各地都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按照国家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发放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中、夜班津贴和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支付的岗位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以及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按照养老、医疗、失业社会保险制度规定,职工个人按比例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劳动者、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从2008年4月1日起,天津市已经实施了最低工资新标准:每月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7元,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