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商务部公告公布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0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记者王优玲)商务部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了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自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征收5.0%—51.6%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了解,被调查产品丙酮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主要用于制造双酚A等产品,同时可作为有机溶剂,应用于医药、油漆等行业。

    自200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务部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在价格承诺协议执行期间,该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其承诺价格出口的被调查产品,不征收反倾销税。 

 
 
 相关链接
· 商务部要求灾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灾区农资供应
· 商务部:全国食用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价格小幅波动
· 商务部采取措施鼓励地震灾区进行个体摊点经营
· 商务部关于丙酮反倾销案终裁公告(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40号)
· 商务部发布对进口丙酮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 商务部要求灾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农资供应工作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