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刘铮)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损毁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让受灾城乡居民早日住上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住房。”意见指出,对于可以修复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对于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许光建认为,这样的安排是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当前灾区多雨,而且入秋后天气将逐渐变冷,帐篷只是暂居之地,应当帮助百姓尽快住进自己的房子。
意见提出,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现农户自建、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相结合。要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根据意见的安排,灾区各级政府将对农村建房的安全选址进行指导,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意见明确,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群众自助的原则,实行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和维修加固相结合,优先安排维修加固轻微损坏和中等损坏住房。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不能盲目攀比
新华社北京7月4日电(记者刘铮)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重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
意见要求,定期公布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并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
“严格控制主要建材价格,必要时可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意见要求,加大对恢复重建所需重要物资的价格监管力度。
意见明确,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灾后恢复重建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和落实恢复重建的各项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帮助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