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7月21日电(记者 周立权)为切实保护松花江水环境,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要被撤职。
针对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下为环境监管部门渎职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不按照规定责令停产、关闭的;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
同时,《条例》规定环境监管部门渎职行为还包括:不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或不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文件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