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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向松花江排污单位须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长春7月1日电(记者 周立权)吉林省日前通过了《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向松花江排污的各单位都要制订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吉林省要求,松花江流域内矿业和石油化工、造纸、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单位要制订水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同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建立车间、厂内、厂外3级防控体系,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

    条例还规定,松花江流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污水计量装置和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要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要确保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

    据了解,松花江是吉林省境内流域面积最大的水系,也是一些沿江城市的重要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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