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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2008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2.8亿元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27日   来源:光明日报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福建省已提前半年实现这一目标——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全部免除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据测算,今年春秋两季福建省共需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2.8亿元。 目前,全省受益学生已达89万名。

    据了解,福建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资金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免除学杂费资金1.5亿元,市(县、区)共承担资金1.3亿元。

    早在2006年春季学期,福建就比国务院规定的时间,提前一年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7年年底,福建省委、省政府又做出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收学杂费的对象包括两大类:一是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照当地城市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政策。

    据悉,福建省按照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的标准,安排全省城市春季免除学杂费资金达13879.6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7672.1万元,市、县财政承担6207.5万元。目前,省级财政承担的春季城市免除学杂费资金7672.1万元已全部下拨到各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特设专户,并要求及时拨付到各中小学校。(记者高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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