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崔清新)司法部部长吴爱英4日表示,《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年,有效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后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法律的公正。
她指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扩大覆盖面、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需求,已经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推动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吴爱英说,要认真研究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根据权利保护的优先顺序和法律援助需求,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得到帮助的事项,纳入到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中的积极作用。
2003年,国务院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5年来,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受援人数达237万,有效维护了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25个省份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崔清新)记者4日从司法部了解到,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条例》为核心的法律援助法律制度体系。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指出,《法律援助条例》作为规范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目前,我国31个省级地方通过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或省级政府发文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9个地方通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发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27个省级地方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这些工作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为了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五年来各级人民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财政拨款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2007年达到5.2亿元。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连续4年对25个省份投入了2.2亿元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用于支持中西部地市和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多数地方政府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法律援助专项资金,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多数省(区、市)建立了死刑二审案件专项经费。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与县以上各级财政拨款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年 受援人数达237万
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记者崔清新)记者4日在司法部举办的《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座谈会上了解到,5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为237万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提供或解答法律咨询近1580万人次。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5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有效地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她介绍,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近135万件,仅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13万件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02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幅度递增。
北京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史立森说,2003年以来,法律援助的咨询量逐年攀升。仅2008年上半年,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50件,其中讨薪案件4400件,对维护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建设首善之区作出了积极贡献。
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文强介绍,2003年以来,重庆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困难群众,特别是三峡库区移民、农民、农民工以及信访和突发事件当事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9194件,为受援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