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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车未按要求贴车身反光标识11月起将受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记者崔清新、陈菲)记者23日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获悉,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11月起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江平指出,目前在用的货车和挂车有很多都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问题,容易造成追尾碰撞且后果严重,是当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明确指出自2008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根据规定,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自今年11月1日起,各地将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交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交管局提醒货车和挂车所有人在安装车身反光标识时,注意产品是否获得国家“3C”认证。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者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公安部将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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