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规定,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一些行业性的标准组成。
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统一的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一方面防止各标准之间的互相打架现象,另一方面也避免出现一些对保障食品安全没有作用的标准,如规定馒头形状是圆的。有关人士指出,这样的标准不但对食品安全没有作用,而且会增加企业负担。
针对标准不统一等现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在草案中增加了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强调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突出全程监管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调部门间的沟通和配合,突出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
此前,对原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将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同时,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