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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实施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7日   来源:新华社

    执法检查发现,我国环评审批公正性有待加强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陈菲、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各地开展环评法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环评审批缺乏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影响了环评的科学性,甚至产生了污染企业和被淘汰的落后产能异地转移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表示,目前我国环评审批公正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根据有关部门反映,现行建设项目环评按照投资主体和投资额来划定分级审批范围,往往会使一些投资限额以上、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肢解送审通过审批,还有的一些中小企业投资额度小而污染严重的项目也在审批过程中得以通过。

    此外,省市县各级层层设立专家库,专家水平参差不齐;选择环评审查小组的专家带有主观意向;一些环评审批部门没有按照环评法的相关要求,将审批中未采纳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存档。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中了解到,2007年蓝藻事件之后,江苏被查处的太湖流域个别污染企业又有向苏北和其他地区转移的现象。

    据统计,2007年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审批的环评项目达到28万个。有专家认为,环评审批任务如此繁重,而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环评质量标准考核体系,以现有行政审批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难以高质量完成。

    报告称,当前,全国不少环评编制单位往往与环评报告审批单位存在利益关系,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有些是其下属事业单位。这种体制如不改变,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就难以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建立环评责任追究制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 陈菲、吴晶晶)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建议,改革现有按投资主体和额度的分级管理办法,按环境影响和污染程度大小的因素进行分级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的环评管理机制,建立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行为考核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27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报告时提出,要完善环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与技术等手段,健全建设前、建设中和后评估的环评管理工作机制。

    陈至立在报告中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行政监管。简化环评的环节和程序,加强环评的全过程监管,扭转重审批轻管理、重事前评价轻事后评估的局面。同时,结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逐步推进环评编制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真正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环评机构,并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违反环评法的责任追究力度。

    此外,陈至立表示,应清理规范各级专家库,明确参与环评项目专家的准入门槛和责任制度,建立规范统一的专家库,保证环评审批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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