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统计局负责人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详细解读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7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1月7日电(记者刘铮、周英峰)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12月31日日益临近,入户登记前的单位清查工作正紧锣密鼓地展开。国家统计局负责人7日接受记者采访,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了详细解读。

    全面摸清经济家底

    我国在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2008年又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周期是如何安排的,本次经济普查目的是什么?

    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受“非典”影响,原定于2003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根据规定,2008年应正常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

    每五年进行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满足编制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的需要。一方面分析判断普查年份所在期五年规划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为制定下一个五年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本次经济普查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

    这位负责人强调,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且结构变化较大的时期,尤其是中小企业和个体户,经营状况变动更为频繁和复杂,很有必要通过普查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单位名录库。

    普查约800万个单位和3000多万个体户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简而言之,就是除农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户。”这位负责人指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普查对象大约有800万个单位和3000多万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

    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务院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在这次普查中,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为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相对第一次经济普查而言,四年后进行的第二次经济普查有什么新变化?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保留了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内容。但为适应当前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能源消耗统计数据的需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拟把主要能源品种和水消耗量的调查范围,由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规模以上工业扩大到全部第二、三产业单位,以查清全国各类单位的能耗量。同时,将主要高耗能行业的主要耗能设备状况纳入普查范围。

    “这些将为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这位负责人说。

    普查对象如实填报 普查人员保守秘密

    在这次经济普查中,普查对象和普查人员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人们非常关心。

    这位负责人回答说,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经济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对普查过程中的不合作行为、外部干扰因素、泄密行为等都有防范和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条例还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引入监察部门坚决杜绝人为干扰

    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近年来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如此大规模的普查如何保证数据质量?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资料或编造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这位负责人指出,将加大普查工作中的检查、执法和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曝光及处罚力度。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普查领导小组中增加了监察部,就说明了国家加强这方面工作的决心。”这位负责人说。  

统计局有关负责人就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针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20日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详细

    第二次经济普查“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启用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我国经济普查工作的认知度,统一、规范“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的使用与管理,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从即日起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启用“中国经济普查―2008”标志。>>>详细

 
 
 相关链接
· 统计局报告显示:中国人口占世界比重降至20.1%
· 统计局长:中国经济发展态势好 要对前景充满信心
· 统计局公布9月份宏观经济景气指数和预警信号图
· 统计局公布2008年9月份消费者信心指数为93.4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