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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监会向直管国有保险公司下达“限薪令”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险业作为我国经济金融重要一员也明显感到了这股“寒流”。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渡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有公司严禁超高薪酬 暂停股权激励

    《通知》表示,当前形势下,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知》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五个方面要求:

    一是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各国有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需高度重视今年高管人员的薪酬发放工作,加强对该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管薪酬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二是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高管薪酬标准应与我国国情和保险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相符合。要根据《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和薪酬标准;

    三是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要加强对经营管理费用的控制和审查,防止和纠正在职务消费中违规开支和讲排场、摆阔气等奢侈浪费行为;

    四是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在国家对金融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政策颁布之前,各国有保险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是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司董事会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加强对高管人员薪酬的审查、领导和管理,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纪委监察部门要对薪酬工作进行严格监督。

    着手健全制度 强调“高管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对于保险业高管高薪现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早些时候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保险业人才匮乏,公司间相互招人是导致高管薪酬水涨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时,薪酬问题也是一个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就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始终是个问题。他说,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尽管如此,保监会近年来对国有保险公司薪酬还是作了指引,出台了《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提出基本要求。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脱离国情、民情。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此次通知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非国有中资保险公司可遵照执行

    此次《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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