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快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新华社受权播发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这一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根据这一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新华社也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专利法。
修改后的专利法共分8章76条,包括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附则等。
修改后的专利法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静)为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应当包括权利人维权的成本。
为打击专利违法行为,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罚款数额从违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没有违法所得的,将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同时,法律还增加了对专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措施的授权,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根据以往的专利保护工作实践,如果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难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此外,为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法律还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为防止侵权人在专利权人起诉之前转移、毁灭证据,法律同时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我国专利申请人今后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静)为鼓励专利权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删除了现行专利法关于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可直接申请外国专利,但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保密制度。
现行专利法规定,在我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须先申请中国专利。为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作出修改,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但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对违反此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修改后的专利法同时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将对涉及公共健康的专利药品制造与出口给予强制许可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为公共健康目的,对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规定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表示,增加这一规定,是基于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落实该宣言的《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
尹新天说,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品,针对这一问题,宣言和议定书允许世贸组织成员突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限制,在规定条件下给予实施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便为病人获取药品提供保障。
我国提高专利授权门槛遏制“垃圾专利”产生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一决定对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提高专利授权的门槛,遏制“垃圾专利”的产生。
现行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条件采用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规定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设计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根据这一规定,一些没有公开发表过的技术,虽然在国外已经被公开使用或者已经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只要在中国国内还没有人公开使用或者没有相应的产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国授予专利,从而导致中国专利质量不高。
为此,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授权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都没有为公众所知,将新颖性的标准在地域上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
同时,法律进一步提高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此外,法律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中国现行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次修订前曾于1992年和2000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修订。
专家:目前我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尚不成熟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崔静)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27日表示,尽管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近年来在我国呼声较高,但目前在我国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仍需积累一些经验,才能将其提到立法程序上来。
当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陈广君在会后就此回答记者提问。
陈广君指出,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十几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这种分别的立法模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陈广君说,在去年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也曾对这一问题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但普遍意见是感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各有利弊,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才能将其提到立法程序上来。
“恐怕现在当务之急的还是要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设立知识产权编。”陈广君说。
我国曾于1992年和2000年对1985年施行的专利法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陈广君表示,我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专利制度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
对比与以往两次修改的不同,他指出,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而此次专利法的修改,则是在认真总结我国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公众利益的平衡。
“在修订重点上,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陈广君表示,“这次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应当说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