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企业执迷不悟坚持超标排放污水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从2009年起赋予地方政府行使的一项“新权力”。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根据新的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以上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整顿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
此外,新的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把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时公布重大水污染违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