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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立规 "经营出租"被叫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6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南京1月26日电(记者 朱旭东)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将更加严格地约束新建、改建办公用房,尤其是在办公用房的使用上,“经营出租”现象被叫停。

    首先,缺少办公用房时第一个解决方法不是新建,而是“调剂”。按照规定,省级机关如果因为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由省管理局负责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严格审批。建设时,要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并且,要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单位、部门,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于省管理局。

    其次,办公用房的使用也有着严格的管理,各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用于经营、出租,已经经营、出租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租金收入上缴省财政,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另外,江苏还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权属进行了明确,由省政府委托省管理局对省级机关办公用房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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