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杨维汉)建立健全案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事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事关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事关执行的公正和效率,事关“执行难”问题的根本有效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四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视频会议上说,“各级法院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案件执行自我监督制约机制,尽最大可能实现当事人权益。”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在继续加大治理外部环境和建构执行条件的同时,建立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执行难’问题也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江必新说。
健全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必须以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问题、消极不作为问题、乱作为问题为重点内容。江必新提出:第一,必须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分解和分化,并使各项权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第二,必须大力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增加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将执行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第三,必须逐步扩大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执行活动中的参与权、知情权、请求权或选择权;第四,必须在执行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建立硬性标准、明确规定动作、确定时间要求、设定约束禁令;第五,必须在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主体、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第六,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程序框架内,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则,使执行程序具备有效性、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第七,必须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并建立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纠机制。
最高法院就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约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要高度重视制度和规范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制度和规范的质量,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在机制建构上多动脑筋,使制度规范环环相扣,并依法有序地引入外部监督制约力量;要加强和改进上级法院的监督,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行使的监督;要以执行改革为契机,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应当综合考虑执行公正和执行效率,对执行裁决事项和执行实施事项进行详细列举和划分,做到科学界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严禁暗箱操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外呼内应,内外结合,必须正确认识、正确对待外部监督,做到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使外部监督规范化、理性化、科学化;要继续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坚持不懈地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据了解,各级法院将制定明确、操作性强的具体规定,形成系统的制度,覆盖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