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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通知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3月12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雷敏)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

    通知明确,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通知指出,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及宏观调控行业。投资范围如涉及外商投资专项规定的允许类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征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通知要求,投资性公司投资的企业,或与其他投资者联合投资的企业,如外方(指投资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外汇投资比例不低于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外资审批管理权限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雷敏)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进一步扩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资审批管理权限。

    通知明确,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的审批许可,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专项规定明确需审批的除外)改为备案管理,由企业向注册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现有外商投资汽车、农用运输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因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增资的、现有外商投资摩托车生产企业扩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能力增资的、现有外商投资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扩大零部件生产能力而增资的、外商投资新设摩托车生产企业或新设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限额以上增资事项和控股权由中方向外方发生转移的股权转让事项外,其他变更事项均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交易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外汇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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