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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布《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25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上海6月25日电(记者 叶锋 俞丽虹)25日,酝酿已久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试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试行办法》”)正式公布。上海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迈出重要一步。

    《试行办法》共七章、计四十九条,重点围绕管理机制、建设机制、供应机制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系统规定了上海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对程序性和具体操作问题留由配套文件予以进一步明确。

    在25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文简称“上海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介绍,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社会稳定决策作出的一项重要决定,对于完善上海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刘海生介绍,《试行办法》从起草到出台,历经20个月,数十次易稿。《试行办法》初步形成后,上海市房管局在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月8日组织开展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示工作。经统计,公示过程中,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东方网和上海市房管局网站的页面点击总数达1800多万人次,收到市民意见和建议3400多件。绝大多数市民对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持肯定态度,并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刘海生介绍,《试行办法》出台后,上海将启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考虑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目前正在建设,到可以供应尚需一定时间;供应过程涉及申请、住房和收入审核、公示、摇号选房等程序,比较复杂,因此今年下半年,上海拟选择具备房源供应等条件的闵行、徐汇(房源位于松江泗泾)两区展开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市推开。

    对于最受市民关注的“准入条件”问题,刘海生介绍,目前已初步拟定了准入条件并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一,家庭成员必须拥有上海常住户口7年以上,并在申请区拥有常住户口5年以上;二,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三,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财产7万元以下;四,申请人在申请前5年未发生过房产交易情况。此外,单身人群只要年满30岁以上,并符合上述条件,也可提出申请。“准入条件”先在上述两区作试点;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先紧后松”逐步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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