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8月13日电(记者 李鹏翔)《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日前经湖北省人大讨论通过,将于10月1日起颁布实施。其中,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剪彩和奠基等商业性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学校门前统一悬挂列有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举报电话的标牌,以及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查阅等规定成为新办法的亮点。
记者13日从湖北省人大和团省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办法的制定历时一年五个月,先后十数次易稿,共分7章53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呈现出许多亮点、创新点和突破点。
如,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教师不得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
新办法还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制作列有各行政部门举报电话的标牌,悬挂在学校门口显著位置。共青团湖北省委权益部部长蔡卿说,这样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过程中,一旦发现相应问题,群众即可方便举报。
据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介绍,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湖北做出了较细的规定,这也是个创新点。新办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
新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在同级共青团,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据了解,湖北将把《新办法》文本纳入《湖北省青少年自护手册》,发放到全省中小学,每班级一册;充分发挥学校主渠道作用,利用思想品德课、主题班会等平台和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团省委在全省开展的“百人百场法制讲座”活动,组织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行巡回讲座,全面增强未成年学生的法制意识和守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