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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迎来”居住证 外来人口将享多项公共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4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广州12月24日电(记者 孔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从2010年1月1日起,广东省将全面采用“居住证”来取代“暂住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流动人口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等多项公共服务,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以实现子女入学和申请常住户口。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共有五章37条,是对原有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袁古洁表示,广东有3000多万流动人口,对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为了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变化,进一步优化流动人口的居住服务,增强他们对广东的归属感,必须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据广东省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介绍,流动人口只要到派出所和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就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居住证在全省通用,流动人口在广东省内流动时只要办理居住地址变更便可。

    新的《条例》突出了“服务”理念,规定逐步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郑东表示,按规定流动人口在广东将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等七类公共服务,办理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还可以享有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等四类公共服务。

    该《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入户和子女入学的条件。流动人口在广东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人才优先、依次轮候办理,具体办法由居住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的,均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已办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的,可以免费换领居住证,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条例》还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和用人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或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义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流动人口相关情况的,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郑东表示,居住证制度以管好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和务工就业两个关键环节为重点,建设全省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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