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最高法院13日出台司法解释防止审判“个人专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陈菲)为进一步推进合议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了一项司法解释,明确提出了“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合议庭随即组成”等重要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这项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做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首先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司法解释规定,“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其次,司法解释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成员应当针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司法解释还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

    司法解释规定,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同时规定,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此外,司法解释还通过健全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抓好合议庭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

    合议制改革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制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方式,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六种情形法院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指出,对法律、案件事实认识上存在偏差导致案件改判等六种情形,法院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强调,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的六种情形是: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合议制改革:五类案件可组织“合议庭”以外审判人员讨论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强调,除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合议庭对评议意见一致或者形成多数意见的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规定同时指出,下列五类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本院或上级法院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审判长提请且院长或者庭长认为确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规定强调,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卫彦明表示,通过理顺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庭务会等的纵向关系,将逐步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倾向,寻求合议庭履行审判职责与院长、庭长的监督指导权之间的平衡。

 
 
 相关链接
· 最高法就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发布规定
· 最高法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 最高法:拐卖儿童犯罪严打5大重点 重刑率60%以上
· 最高法就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意
· 最高法明确受案范围 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
·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用受贿赃款“理财”属洗钱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