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记者 殷丽娟)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于2009年11月10日经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记者从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18日召开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的主要亮点:一是北京市的采暖期虽然仍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但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供暖期时间。二是北京市将对公共建筑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同时,加快对一些老旧小区逐步进行热计量改造,实行热计量收费。三是有关部门将根据新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困难群体的冬季取暖问题。四是规定了取暖用户不得擅自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五是进一步明确了采暖费交费主体,供热单位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善了供热争议处理机制,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如果发生供热纠纷,可以由北京市市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这一新法规的实施不仅为北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提供了“法”的保障,也将为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