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记者罗沙 韩洁)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7日表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政府采购规模保持了快速增长,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到2009年突破7000亿元,累计节约财政资金3000多亿元。
丁学东在此间举行的《中国政府采购报》创刊暨“政府采购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论坛上表示,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调控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在国家宏观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他指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已经由原来单纯的货物类采购扩大到工程和服务类采购,并且工程采购的比重呈现上升趋势。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从最初的预算内安排的资金扩展到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在内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日渐增多的民生项目成为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中的亮点。
丁学东同时指出,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步较晚,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还有一定差距,比如操作执行环节不够规范,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监督处罚还不到位等。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继续认真加以解决。
他强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工作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为便于实际操作,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如财政性资金的范围,货物、工程、服务的含义,以及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情形等。 >>>详细阅读
政府采购合同确定金额或标的时不得包括赠品回扣
新华社北京1月13日电(记者 陈菲)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或相关协议确定合同金额或合同标的时,不得采取赠品、回扣等方式。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