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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规定明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案件标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3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兰州6月3日电(记者 宋常青)记者3日从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甘肃检察机关近日制定了《甘肃省检察机关办理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案件和支持起诉案件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的标准,需要督促起诉的案件包括在国有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出让、转让、开发过程中,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保护过程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较大损害的;政府部门基于各类扶助目的而向企业或个人出借的专门财政资金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将资金出借给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在国有或社会公共资产拍卖、变卖过程中,造成国有或公共资产流失的等。

    同时,甘肃省检察机关将因环境污染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因垄断经营、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严重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等列为支持起诉的情形。

    据介绍,这一标准的明确,有助于规范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和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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