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泄露举报信息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王超英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一是泄露的举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泄露的举报信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或者有一些故意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刑法的其他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后的法律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实名举报公务员违纪应予回复
新华社北京6月25日电(记者陈菲、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5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公众实名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