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周英峰、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介绍说,最高法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客观形势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亟须进行适当补充和修订。
据介绍,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强调法官“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强调“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则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在立案方面,《行为规范》强调要“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诉讼调解方面,《行为规范》要求“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防止不当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讲究方式方法,提高调解能力,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等。
孙军工说,与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订的时代特色更加鲜明,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调解优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则的要求,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审判工作的实际。同时,两个文件特别突出了“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和统领作用。此外,两个文件均设置了专章或专条,明确规定了监督和惩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为文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官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规定,法官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规范》对法官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规范》提出,法官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规范》明确,法官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
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提出,法官“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规范》第二十八条对“原定开庭时间需要更改”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原定庭审时间和地点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解释。
《规范》要求,法官在开庭前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通知诉讼各方开庭时间和地点;公开审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公告;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公开审理并解释理由。
《规范》明确了法官出庭时的注意事项: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在进入法庭前必须更换好法官服或者法袍,并保持整洁和庄重,严禁着便装出庭;合议庭成员出庭的着装应当保持统一;设立法官通道的,应当走法官通道;一般在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等入庭后进入法庭,但前述人员迟到、拒不到庭的除外;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严禁酒后出庭。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
法官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修订后的《法官行为规范》。《规范》明确法官应严格依照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超标的、超金额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规范》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时,法官对采取措施的财产要认真制作清单,记录好种类、数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予以确认;严格按照拍卖、变卖的有关规定,依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
《规范》要求,法官收取的执行款应当直接划入执行款专用账户;被执行人即时交付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会同被执行人将现金或者票据交法院财务部门,并及时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据;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者因情况紧急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据,并及时移交法院财务部门;严禁违规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收取费用。
《规范》同时明确,法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执行费用和执行款的结算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取款手续;需要延期划付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申请执行人委托或者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齐全、有效,并要求收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据介绍,此前施行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