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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新疆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01日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乌鲁木齐7月1日电(记者 宿传义)从7月1日起,新疆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90多万城镇非从业居民将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这标志着新疆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开始,除在校学生外,凡年满16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到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自治区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不低于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其中,全区18.67万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可以按制度不用再缴费,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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