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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30日 15时49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武汉8月30日电(记者戴劲松、孙寅)记者从湖北省物价部门获悉,全省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即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其部分收入,在粮油副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波动异常时,用于向生产经营者或困难群众进行补贴以及储备重要商品。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指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据湖北省物价局负责人介绍,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2%;实行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因特殊价格政策形成的加价收入;向社会征收部分;经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向社会征收的范围主要有:娱乐业、旅店业、餐饮业、烟草、酒类、成品油、电力、通信等,征收标准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办法还提出,必要时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对磷矿石等资源性产品实行单独计征。

    此前,湖北省已有武汉、黄冈、大冶等地试点开征了价格调节基金,并在应对非典、雪灾、洪灾等价格异常波动的时期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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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 重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发《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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