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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0日 16时51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12月20日电(记者王民)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吸纳专家和公众代表参与城乡规划决策。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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