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会议在长春市举行。据了解,《条例》是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全面总结20多年来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紧扣吉林省城乡规划工作的现实与发展,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润璞出席会议并讲话。
刘润璞指出,吉林省一直十分重视城乡规划的立法工作。近年来,吉林省在城乡规划工作上的实践和创新,也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立法规范和引导。为此,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城乡规划立法列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并于11月23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是一部汇集民智、反映民意,体现以人为本和统筹发展精神,切合吉林省实际,顺应吉林省特色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刘润璞要求,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委“三化”统筹战略的要求,为适应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条例》是提升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城乡综合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
刘润璞强调,要深刻理解《条例》立法指导思想,准确把握工作思路。一是在区域发展上由封闭发展、同质竞争向区域协调发展转变。二是在城乡建设与发展上由二元分割向城乡统筹转变。三是在生产、生活方式上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转变。四是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由先污染、后治理向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五是在规划建设工作中由注重物质形象向提高生活质量转变,关注民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孙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