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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时43分   来源:新华社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

    据了解,这部法律草案是在整合修订1986年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1995年起施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基础上形成的。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国际交往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数量急剧增多,出境入境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大量外国人来华旅游、访问、从事商务活动,既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同时也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签证制度、居留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上存在漏洞;三是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突出,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

    这部法律草案分为8章,共90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宗旨,管理主体的职责,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程序、不准出境事由,外国人入境出境的程序、签证、不准入出境事由,外国人停留居留就业、永久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对违法行为及人员的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等。

    草案新增了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在立法指导思想中体现“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增加了留存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规定;新增了对出入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及救济制度,明确了相关程序和时限;授权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规定,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

    草案修改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如完善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口岸签证制度,对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就业、永久居留作出全面规定。为解决近年来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突出问题,草案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

    同时,草案总结了近年来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将一些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如在总则中规定公安部、外交部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实现有关管理信息的共享;设定了临时入境许可制度等。

 我国拟立法整合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提出对我国现行的区分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出入境管理进行整合。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法律草案说明时指出,我国现行的出境入境管理制度,是在区分中国公民、外国人的基础上分别进行立法的。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护照法,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有关护照申领的内容纳入该法,这次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需要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除护照申领以外的内容与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加以整合。

    为此,草案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适用这部法律。这部法律施行后,现行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将同时废止。

    杨焕宁同时说明,在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活动中(例如中外联合军事演习、维和、护航、舰队访问等),军事人员成建制出入境,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我国拟立法规定将指纹采集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提出将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这一法律草案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作这部法律草案说明时表示,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杨焕宁同时指出,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具体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灵活掌握。草案为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我国将立法完善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赵超、余晓洁)为了加强签证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首次审议的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对现行法律有关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进行了完善,作出了相应规定。

    草案规范了邀请行为。外国人申请签证,有的需要国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邀请函,为了防止出具虚假邀请函骗取签证,草案规定,出具邀请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的,可以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明确了不予签发签证的情形,为签证机关行使国家主权提供制度保证。草案规定,外国人有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不能保证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等情形的,不予签发签证。

    草案规范了签证延期。现有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签证可以延期,但是对延期的期限没有限定,草案则规定,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草案完善了口岸签证规定。口岸签证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确立的一项便利入境措施,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与口岸签证定位不符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为此,草案规定,口岸签证机关签发的普通签证一次入境有效,停留期限不得超过30日;申请人应当从申请签证的口岸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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