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西宁1月28日电(记者 顾玲)从2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办法。新法规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强化了行政执法权力,同时也细化了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即将实施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是青海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修订颁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在结构、内容上进行了较大调整和充实,从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调查与发掘、馆藏文物及文物收藏、民族文物和宗教文物、文物利用和经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黄河、长江和澜沧江的发源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自然条件,造就了青海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据第三次文物普查最新统计,全省已发现各个时期人类活动的各类遗迹(文物点)6411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3处。全省现有各类国有馆藏文物16万余件,正式确定为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有238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