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要闻
 
河北省立法禁止公共机构“倒卖”个人信息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8日 13时34分   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石家庄4月8日电(记者 张涛)记者8日从河北省政府获悉,《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已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公共机构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按照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使用所采集的信息。

 
 
 相关链接
· 2012年上半年我国将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
· “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3月15日在京召开
· “2012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大会”召开 杨学山致辞
· 乘警提示:返校大学生须“捂紧”个人信息
· 江苏实施信息化条例 倒卖个人信息最高罚50万元
· 新华时评:个人信息安全已成社会“揪心之问”
 图片图表
 栏目推荐
领导活动 人事任免 网上直播 在线访谈 政务要闻 执法监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规 央企在线 新闻发布 应急管理 服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