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力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再议精神卫生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胡浩)23日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再次引发热议,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认为,出台精神卫生法,对于用法律的力量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精神卫生工作在我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对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口的心理素质,预防精神心理障碍,使有心理障碍的人得到尊重和康复,都非常有意义。”汤小泉委员说,这部法律的出台不仅对我国1600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利,甚至对更多可能有心理障碍的人都有预防作用。
汤小泉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基本药物免费制度,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药物费用中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以外的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为更全面地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财产安全的规定,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这部法律草案经过几次修改,把宪法保障人权的理念贯彻到精神卫生法中来,特别是强调了保障患者的权益,比如说自主决定权、医疗权,以及财产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辜胜阻委员说,精神卫生法立法一大难点是如何平衡患者权益和公共安全的问题。
他认为,草案第24条中提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强调“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流共享”,对于在保护患者权益的同时保障社会安全,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非常必要。
南振中委员说,为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精神卫生法是必要的。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本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这一规定可以减少或避免患者因医疗机构未采取审慎治疗措施而受到伤害,有利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安全、健康和尊严。鉴于伦理委员会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人权、规避医患纠纷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草案第二十五条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一项“有医学、法学、伦理学、社区利益代表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
“制定精神卫生法,既是对精神障碍患者的重视,也是对人权重视的体现。”全国人大代表姚鸿明说。
“法律制定以后,最重要是落实。”姚鸿明建议,“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体现,如在社区设立心理健康辅导机构,尽量在病患发生前,及时解决居民们的心理健康的问题,减少病患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