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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7日 07时12分   来源:人民日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曾引发争议的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条款未在该条例中出现。

    今年7月,有媒体报道称“昆明拟对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范围内6个县区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开征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消息一出,迅速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质疑。

    昆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道兴表示,《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没有对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作出规定,目前不会收取这项费用,但今后是否收取,还需结合相关政策,按程序报批后确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灿章说,滇池治理和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保障,但是资金筹措困难。为此,《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源来源包括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贷款、捐款、赠款和其他资金。

    该条例同时规定,云南省政府、昆明市政府和各有关区(县)级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该条例还提出,对滇池保护区实行分区保护,将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官渡、晋宁、嵩明等县(区)的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作为滇池保护范围,并将此范围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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