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立法强调“调解”作用 名称改为调解仲裁立法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张晓松)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草案,在原来的法律名称基础上,增加了“调解”二字,并在法律中专门增加“调解”一章,以此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本法中进一步强化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作用,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法律委员会经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并专设“调解”一章,对调解作出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调解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草案规定,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
草案强调,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我国全面清理现行法律 拟废止8件修改59件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周婷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署,有关方面对我国现行200多件法律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出近2000件清理意义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有关议案建议,废止8件、修改59件141条法律。
有关专家指出,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包裹立法”的形式集中清理法律。“这种立法形式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也有利于法律的协调和完善。”
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废止的8件法律分别是: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成绩卓著,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是科学的、统一的、和谐的。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相互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有些操作性不强,需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
李适时介绍,这次法律清理重点,放在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明显不适应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上,主要解决法律中的“硬伤”。对明显不适应现实要求,已基本不适用的法律予以废止;对有些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进行修改;对法律之间前后不一致、不衔接,并且适用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也难以解决的规定进行修改。
我国驻外外交机构将实行馆长负责制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由馆长统一领导驻外外交机构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建议提请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目前,我国派出驻外外交人员的单位有32家,今后还有可能继续增加派出部门。驻外外交人员来自多个部门,增加了驻外外交机构管理的难度。为进一步发挥各内设机构和所有人员的作用,草案对此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对驻外外交机构馆长的监督管理,草案还规定,馆长向派出部门提交到任和离任的书面报告,并按期回国述职。
驻外外交人员结婚需经派出部门审查同意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结婚,应当将结婚对象情况及时报告派出部门,派出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结婚手续。离婚的,应当向派出部门报告。
为解除驻外外交人员的家庭后顾之忧,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子女的权益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配偶随任,应当经派出部门批准。驻外外交人员配偶随任期间,根据驻外外交人员的衔级和职务、任期年限和驻在国生活条件,享受规定的休假。
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人员或者现役军人的,随任期间和结束随任回国后在原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原单位不得因其随任将其开除、辞退或者收取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我国将设立七级外交衔级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为了将宪法规定的外交衔级制度具体化,增强驻外外交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对我国外交衔级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设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随员衔共七级外交衔级。
草案明确了外交衔级与外交职务、领事职务的基本对应关系;明确了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的程序。
草案规定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的大使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授予;总领事的大使衔,由外交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我国立法明确驻外外交人员范围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驻外外交人员范围。
根据我国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外交职员、领事官员、行政及技术职员的分类,以及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定义,草案将驻外外交人员的范围适用明确为,在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
外交部的统计显示,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由国内32个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约5000人,其中参赞(含)以上人员约1000人,一秘(含)以下人员约4000人。
驻外外交人员作为公务员的组成部分,原则上应当适用公务员法,但是考虑到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的特殊性,其义务权利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草案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驻外外交机构中的武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1990年中央军委发布的《驻外武官工作条例》,规范了对驻外武官的管理。因此,草案规定:驻外外交机构武官参照本法管理,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由于驻外外交人员在境外工作有其特殊性,为了保证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作出了规定:
——驻外外交人员履行代表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贯彻执行外交方针政策,发展双边和多边关系,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报告驻在国情况和有关地区、国际形势,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内外政策等职责。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许可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不得担任驻外外交人员。
——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国家荣誉和尊严,遵守法律以及驻外外交机构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调遣,保守秘密等义务。
——驻外外交人员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驻外工作期间不被辞退,以及法定的其他权利。
我国修法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张宗堂)为适应保密工作依法行政的需要,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22日下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设了“监督管理”一章,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明确了国家保密局的规章制定权。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技术标准。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草案还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明确了相关的调查权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中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拟修法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隋笑飞、魏武)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应给予国家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对此规定,判决宣告无罪的被拘留逮捕者可获国家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有的常委会委员、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除了违法行使职权对没有犯罪事实和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捕、错判的应当赔偿外,对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拘捕的人,事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给予国家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草案修改后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草案同时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此外,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部门还提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包含了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机关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修改,草案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基于同一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修改保密法 打破密级“一定终身”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张宗堂)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打破密级的“一定终身”。
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据此,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草案还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四方面新问题推动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卫敏丽)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信息化的发展和电子政务的建设与应用,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促使我国对实施了20年的保守国家保密法作出修订。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22日下午就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作了具体说明:
――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国家秘密载体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须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定密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
――现行保密法关于保密法律责任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
我国拟立法加强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隋笑飞、魏武)根据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关于要加强对赔偿委员会监督的意见,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加强了对赔偿委员会的监督。
草案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草案同时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重新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草案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频繁泄密的严峻形势,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22日下午表示,我国拟增加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
他说,这些措施包括:
——将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实行分级保护。
——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技术保护。修订草案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
——对涉密信息系统中应当遵守的保密行为做了严格规范,修订草案规定: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涉密企事业的保密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从业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具体包括: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单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的服务单位。
草案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保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资质。
草案还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违规泄密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将受处分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了单位违规泄密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或者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在以往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法律责任。规定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擅自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经营活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保密规定未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将被警告和罚款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崔清新)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增加了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行为的法律责任。
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
对此,对违反保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草案明确规定,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王飞、卫敏丽)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涉密企事业的保密资质作出规定,明确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将实行保密资质管理制度。
草案规定,从业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保密资质,具体包括: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单位;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的服务单位。
草案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是否具备保密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保密资质。
草案还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资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立法建立国家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陈菲、杨维汉)为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对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做出规定,明确实行职衔与级别相结合的驻外工资制度。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驻外外交人员工资调整机制,适时调整驻外外交人员的工资和生活待遇。驻外外交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国家为驻外外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安全保障。驻外外交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和任期假。
中国首次立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驻外外交人员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驻外外交人员法是规范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管理制度的专门性法律。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立法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
草案规定,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的管理,保障驻外外交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证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草案共10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条件、义务和权利;驻外外交人员衔级和职务;驻外外交机构的馆长;驻外外交人员的派遣、召回和调回;考核、培训和交流;奖励和惩戒;工资和福利;配偶和子女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在中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对国际事务的参与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制定一部驻外外交人员法是十分必要的。
外交部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设立大使馆163个(除索马里未设馆外,另有驻6个国家大使由我驻邻近国家大使兼任),在40多个国家设有总领馆68个,并在十多个国际组织派驻了代表机构。各类驻外外交机构共250多个。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说:“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国际地位稳步提升,驻外外交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王光亚表示,在中国驻外外交人员管理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宪法明确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外交人员衔级的制度,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落实;驻外外交人员的职责任务、管理制度等与国内公务员有所不同,需要在公务员法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配偶和子女的权益等方面都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的法律。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中从事外交、领事、行政管理等工作,使用驻外行政编制,具有外交衔级的人员。本法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大使馆、总领事馆、领事馆,以及常驻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团、代表处等外交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