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省残疾人保障制度建设,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黑龙江省决定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对9.8万贫困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护理补贴。这是记者从17日黑龙江省政府召开的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记者从会上了解,本次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视力,一级肢体,一、二级智力,一、二级精神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所在家庭为生活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执行。各地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标准。2014年1月1日前录入数据库的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自1月1日起发放护理补贴;1月1日后信息录入的,自录入次月起发放护理补贴。护理补贴施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财政或残联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本人。 护理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如享受多项护理补贴的,可按照其中最高补贴标准享受一项。已享有低保、救助等其他待遇的只可叠加,不能冲抵,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补助发放计算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具体发放时间各地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决定,运作资金准备好,随时可以发放,但不论何时发放都要补发到2014年1月1日。(记者 闫一菲) 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可向所在村(居)委员会、社区申请,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或低收入证明等)。 (二)村(居)委员会、社区申报。村(居)委员会、社区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居)委员会、社区公告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低收入证明(复印件)等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乡、镇 (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委员会、社区,并告知原因。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确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发放补贴金。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居)委员会、社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并告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