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陈菲)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近日将该《方案》印发实施。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杜绝了检察机关根据“自己喜好”选任监督员的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公正性。 让监督者独立于被监督者 《方案》明确提出,人民监督员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这意味着,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将不再参与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这是一个崭新的变化。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引入是检察机关的一次自我革命,但由于以往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不够完善,使得这次革命效果打了一些折扣。 “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人民监督员应当由检察机关之外的机构产生并独立于检察机关,实现从‘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变,拉开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距离,这样才能让监督更具权威和实效。”秦前红说。 秦前红认为,人民监督员改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既实现了选任机构的独立性,又避免了另起炉灶设立一个独立机构,造成机构、编制的拥塞和增加公共财政的负担。“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也表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人民监督员,杜绝了检察机关根据“自己喜好”选任监督员的现象,从制度上保证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公正性。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员的选任,也是司法与司法行政相分离的需要,符合司法规律。 确保监督者选有所用选有所为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达到参与刑事诉讼能力和水平,《方案》提出,除在选任初期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任职培训,必要时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进行专项培训外,还就完善案件材料提供和案情介绍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宋英辉表示,人民监督员对具体案件的监督,离不开对案件事实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了解。《方案》规定,监督前、监督中应向人民监督员充分提供、介绍有关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材料,必要时可以通过收听收看讯问犯罪嫌疑人相关录音录像了解当事人的意见,是为了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和正确地行使监督权。 为确保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过程中作出客观意见表达,《方案》提出,除由司法行政机关单独选任人民监督员外,还重申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决。 “人民监督员应当客观、公正表达监督意见,为此必须保持独立性。”宋英辉认为,《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所监督的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和表决,可以避免人民监督员因受办案人员或其他因素影响而不能由衷表达自己的意见的现象发生。 《方案》就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监督意见程序作出相应规定外,还为人民监督员设置了复议程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表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虽然是建议性的,但却是重要的制度化、程序化的建议。一旦出现人民监督员要求复议的情形,有可能是检察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需要进行进一步研究,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拓宽案件监督范围推进制度立法 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经历了从试点阶段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到扩大试点阶段的“七类案件或事项”,再到现在《方案》提出的“十一种情形”的变化,查办职务犯罪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基本纳入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此次监督范围的调整变化,主要涉及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检察职能,以及查办职务犯罪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包括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情形和“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 高一飞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因为自己并没有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督,有可能出现权力使用不规范的情况,所以更需要加强监督。 宋英辉表示,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等问题,都是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违法行为。 “《方案》在原有监督范围基础上,把这三种情形纳入到监督范围中,意在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防止和纠正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办案行为,表明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这些违法办案的问题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决心。”宋英辉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