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5年部门预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5-04-18 16:19 来源: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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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反映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商务部培训中心开展商务领域培训工作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反映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国际商报社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广告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反映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反映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上述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反映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反映商务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商贸事务工作的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部机关、各特派员办事处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商务部机关开展立法、政策研究、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专项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商务部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提供各类后勤服务的保障性支出。 

  4、对外贸易管理(项):反映商贸部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5、国际经济合作(项):反映商贸部门国际经济合作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6、外资管理(项):反映商贸部门外资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7、国内贸易管理(项):反映商贸部门国内贸易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8、事业运行(项):反映所属事业单位用于保障机构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不包括机关服务中心。 

  9、其他商贸事务支出: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商贸事务方面的支出,主要是所属事业单位专项支出。 

  (八)外交支出(类)驻外机构(款)其他驻外机构支出(项):反映商务部所属驻外经商机构用于保障机构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九)外交支出(类)对外援助(款):反映纳入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的我国对外国政府(地区)提供的援助和技术合作支出。 

  (十)外交支出(类)国际组织(款):反映商务部负责的以我国政府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国际组织章程或协定规定缴纳的会费和认捐支出等。 

  1、国际组织会费(项):反映以我国政府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按相关规定缴纳的会费。 

  2、国际组织捐款(项):反映以我国政府名义,向国际组织的认捐、救灾、馈赠等支出。 

  (十一)外交支出(类)其他外交支出(款)其他外交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外交方面的支出,主要是多双边政策研究和交流方面的支出。 

  (十二)教育支出(类)进修及培训(款)培训支出(项):反映商务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 

  (十三)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类)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款)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项):反映商务部研究院所属商务出版社用于商务知识传播与服务综合数字出版平台建设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支出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局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商务部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支出。 

  3、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商务部离退休干部局支出。 

  4、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十五)商业服务业等支出(类)涉外发展服务支出(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纳入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类经贸促进活动等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商务部机关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1、住房公积金(项):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目前已实施近20年时间。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 

  2、提租补贴(项):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 

  3、购房补贴(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七)粮油物资储备事务支出(类)重要商品储备(款):反映纳入商务部部门预算管理的糖、肉等重要商品物资储备支出。 

  1、食糖储备(项):反映食糖专项储备的有关支出。 

  2、肉类储备(项):反映猪、牛、羊等肉类专项储备的有关支出。 

  三、其他

  (十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人员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 

  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3)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军队(含武警)为军人缴纳的伤亡、退役医疗等社会保险费。 

  (5)伙食补助费:反映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如误餐补助等。 

  (6)绩效工资:反映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7)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转入企业工作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等。 

  (8)离休费:反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9)退休费:反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10)抚恤金:反映按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11)生活补助:反映按规定开支的优抚对象定期定量的生活补助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 

  (12)医疗费:反映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3)奖励金:反映奖励支出,如对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14)住房公积金:反映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5)提租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16)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7)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应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婴幼儿补贴、职工探亲旅费、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路费、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等。 

  2、日常公用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办公费:反映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反映印刷费支出。 

  (3)咨询费:反映各项业务咨询方面的支出。 

  (4)手续费:反映各类手续费支出。 

  (5)水费:反映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6)电费:反映电费支出。 

  (7)邮电费:反映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8)取暖费:反映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支付的在职职工 

  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9)物业管理费:反映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 

  的支出。 

  (10)差旅费:反映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11)维修(护)费:反映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 

  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12)租赁费: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3)会议费:反映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4)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按标准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15)公务招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6)专用材料费:反映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专用工具和仪器等方面的支出。 

  (17)劳务费:反映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稿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18)委托业务费:反映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19)工会经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20)福利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用车租车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22)其他交通费用:反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23)税金及附加费用:反映所属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水机及附加费用,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行政赔偿费和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其他劳务费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公用经费等。 

  (25)办公设备购置:反映用于购置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的支出,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十一)""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十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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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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