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2月29日电(记者 孙仁斌)针对重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环保厅近日共同就进一步健全挂牌督办机制进行探讨,明确了对于环境污染案件中,环保机关、公安机关存在应移不移、应立不立等问题的,联席会议任何一方成员单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 据了解,联席会议上,4个部门分别就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应打击的重点问题、犯罪故意的认定、危险废物计量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和健全挂牌督办案件工作机制等达成共识。 在打击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方面,明确了将几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作为重点:涉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等,主要获利者将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在犯罪故意的认定方面,明确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故意: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针对所涉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法律文书,仍不改正的;当事人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所涉行为的;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知悉的。 在危险废物计量方面,明确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适用于多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累加数量达到3吨以上的情形。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方面,明确了对于环境保护机关、公安机关存在应移不移、应立不立等问题的,联席会议任何一方成员单位可以提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应当提请或者主动开展监督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