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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016-09-10 07:31 来源: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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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建立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保护将告别“豆腐立法”

证监会近日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将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确立产品分级机制,并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9月9日表示,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是落实国务院有关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构建投资者分类体系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邓舸表示,2009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在总结各市场、产品、服务的适当性要求基础上,《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具体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规定应以此为依据。《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客户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义务,将从自律、监管等各个层面给予相应的处罚。

《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普通和专业投资者基本分类,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同时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在投资者分类方面,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除了机构投资者以外,还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等条件的自然人。其余均为普通投资者。

业内人士表示,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因此,在资本市场发展实践中有必要注重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防止不当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境外成熟市场均高度重视适当性管理,建立了全面有效的制度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尤显重要。”邓舸说。

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券商履行适当性义务会增加自身合规运营成本,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风险识别、专业水平、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办法》在规范和强化券商等适当性义务时,加大了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而对专业投资者可以豁免部分适当性义务。

“券商、期货公司等机构不能‘为了销售而销售’,要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经营机构应尽职尽责,不仅要加大对普通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也应不断向其提示投资风险,充分告知信息披露,以客户利益为优先、为客户最佳利益着想;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销风险等级过高、或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杜征征说。

突出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

有违规必有追责,违反法定义务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的法理。为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适当性要求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办法》强化了监管自律部门对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要求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定了对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一一对应的处罚规定,这也是境外市场适当性管理立法的通行做法。

借鉴境外经验,《办法》规定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在制定适当性法规、确保适当性制度落实、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适当性安排等方面的监管自律职责。针对违反投资者分类规定、产品或服务分级规定、适当性匹配规定及其他义务规定等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通过上述规定,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国信证券合规总监陈勇表示,突出对违法违规经营机构、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也体现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趋严态势,有利于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资本市场。(记者 温济聪)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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