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有效治理公务人员"大错不犯、 小错不断"?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如何问责?《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并在省内全面实施,对上述问题作出 明确回答。这也是四川省首个综合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它首次将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方面出现的过错,纳 入追究范围。
四川省监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长期以来,一些公务人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影响不好却又难以追究。这类问题,占了监察厅每 年受理的信访投诉的一半。而有的地方盲目谈问责,甚至"问责泛滥",有的"不在状态"就免职,有的出了问题"一免了之",不查不问。对此,一方面要强调问 责,另一方面问责也要规范。
历时两年,12易其稿,《办法》的制定反复征求了省人大、各市州和有关方面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内容涵盖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问责范围成为其中一大亮点。《办法》规定,制定发布"红头文件",凡有"超越 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的"等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征收征用行为加强问责,也引起广泛关注。过去,用行政手段征用土地、征收财 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却无人敢碰,现在也被纳入了责任追究范围。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凡是具有"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擅自增减征收、 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不使用专用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等 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
行政机关负责人即各级行政首长,过去对他们的问责是个敏感区域,也缺少明确规定。这次,《办法》 细化了行政首长问责。四川省监察厅法规室主任刘光辉告诉记者:"这些规定直指领导干部个人说了算。比如,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 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不履行对社会、法人、公民公开承诺的,都要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刘裕国)